1.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(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)。
2.符合國家關于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(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,建議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)。
3.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。
4.網絡貨運平臺具備以下功能要求。
(1)信息發布。
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托運人、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、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,并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,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布、篩選、修改、推送、撤回等功能。
(2)線上交易。
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,進行貨源、運力資源的有效整合,實現信息精準配置,生成電子運單,完成線上交易。
(3)全程監控。
網絡平臺應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臺對運輸地點、軌跡、狀態進行動態監控,具備對裝貨、卸貨、結算等進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、記錄、存儲、分析能力;應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;宜實時展示實際承運駕駛員、車輛運輸軌跡,并實現實際承運人相關資格證件到期預警提示、違規行為報警等功能。
(4)金融支付。
網絡平臺應具備核銷對賬、交易明細查詢、生成資金流水單等功能,宜具備在線支付功能。
(5)咨詢投訴。
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、舉報投訴、結果反饋等功能。
(6)在線評價。
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、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打分及評級的功能。
(7)查詢統計。
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,包括運單、資金流水、運輸軌跡、信用記錄、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功能。
(8)數據調取。
網絡平臺應具備交通運輸、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數據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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